国际通岸接头
一、配备要求
1.《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2004第4篇第2-2章1.3.10/(1):所有1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均应设置国际通岸接头。
2.《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2020第4篇第2-2章1.3.10/(1):所有5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均应设置国际通岸接头。
3.国际通岸接头的法兰尺寸
4.国际通岸接头应用钢材或其他合适的材料制成,并设计成能承受1.0MPa工作压力。其一端应为平面法兰,另一端则有永久附连的配合船上消火栓和消防水带的联接器。国际通岸接头应与能承受1.0MPa工作压力的任何材料的垫片1只,及长度为50mm、直径为16mm 的螺栓4只和垫圈8只,存于船上。
5.国际通岸接头在相关船用产品检验规则中并没有提及应为船检机构认可产品,因此,只需达到相应的技术要求即可。
二、常见缺陷
1.国际通岸接头存放位置与《防火控制图》所标识位置不一致。在存放处未张贴“IMO”标识。
2.未配备国际通岸接头,在船舶两舷未设置用于连接国际通岸接头的设施。
3.国际通岸接头规格达不到标准要求。
4.国际通岸接头、垫片、螺栓和垫圈未存放在一起,或缺失,垫片老化。
5.船员不熟悉国际通岸接头的正确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