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GB18564.1-2006《道路运输液体危险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第5.5.2.10.a条规定:罐体的每一分仓应至少设置一个排放系统及一个呼吸阀,分仓容积大于12立方米时,应至少设置2个呼吸阀。 为规范公司油罐车生产,现对油罐车作以下要求: a)总容积小于12立方米的油罐车,每仓设置一个带单呼吸阀的欧标罐口。 b)总容积大于12立方米的油罐车,单仓容积小于12立方米的仓设置带单呼吸阀的欧标罐口,单仓容积大于12立方米的仓可选装一个带双呼吸阀的欧标罐口和两个带单呼吸阀的欧标罐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请相关部分给予配合为谢! 厦工楚胜技术部 2017年4月21日 |